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码:2019-081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15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亿利生态广场14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304,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0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466,9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0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10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771,3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1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4,4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并做出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8,644,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0%;反对1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918%;反对1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同意218,644,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0%;反对1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918%;反对1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李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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