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关于“PR实达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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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公告编号:第2019-112号
    
    债券代码:145700 债券简称:PR实达债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PR实达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4日
    
    ●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15日
    
    ●本息兑付日:2019年11月15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15日
    
    根据2018年12月6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17实达债”的议案》,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于2019年11月15日按比例提前偿还发行在外的“PR实达债”债券票面余额的50%本金,并支付发行在外的“PR实达债”债券票面余额最后一期即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实达债
    
    3、债券代码:145700
    
    4、发行主体: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2018年11月15日,本期债券完成回售1,000万元;2019年2月15日,本期债券提前偿还了5,900万元;5月15日,本期债券提前偿还了11,800万元;8月15日,本期债券提前偿还了11,800万元;目前债券余额为29,500万元)
    
    6、债券利率:7.5%(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8.50%(2018年的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原为3年,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后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期债券的提前赎回议案,发行人将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分期支付期间利息,并分别按照发行在外的“PR实达债”债券票面总额 10%、20%、20%、50%的比例分期偿还本金,本期债券期限缩短为2年。
    
    8、计息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
    
    9、挂牌时间和地点: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方案
    
    1、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4日
    
    2、 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15日
    
    3、 本息兑付日:2019年11月15日
    
    4、 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15日
    
    5、 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为10.712元,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为500元。
    
    6、 本息兑付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次利息款以及偿还本金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款项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相关机构
    
    1、发行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敬华、林征、涂晓丹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7号实达大厦12、13楼
    
    联系电话:0591-83709680、83708108、83725878
    
    传真:0591-8370812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晓乐、马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2101室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3382701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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