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余海峰、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余海峰,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余海峰、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互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余海峰和聚力互盈未履行业绩补偿增持承诺
2017年12月27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及出具相关声明的公告》称,余海峰及聚力互盈承诺,聚力文化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不含浙
— 1 —
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利润)将不低于人民币7
亿元、8.5亿元、9.5亿元。如任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利润的,
余海峰及聚力互盈将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个交易日内共
同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系统增持不低于2亿市值的聚力文化股
份。聚力文化2018年实现净利润未达承诺金额,2019年6月17
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股东前期出具声明相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称,因资金紧张,余海峰及聚力互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增持公司股
份。
二、余海峰未履行增持承诺
2018年6月22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余海峰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十二个月内增持聚力文化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增持实施期限已届满,余海峰未能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余海峰及聚力互盈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余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对于余海峰、聚力互盈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2日
— 3 —
— 4 —
关于对余海峰、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余海峰,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余海峰、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互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余海峰和聚力互盈未履行业绩补偿增持承诺
2017年12月27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及出具相关声明的公告》称,余海峰及聚力互盈承诺,聚力文化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不含浙
— 1 —
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利润)将不低于人民币7
亿元、8.5亿元、9.5亿元。如任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利润的,
余海峰及聚力互盈将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个交易日内共
同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系统增持不低于2亿市值的聚力文化股
份。聚力文化2018年实现净利润未达承诺金额,2019年6月17
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股东前期出具声明相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称,因资金紧张,余海峰及聚力互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增持公司股
份。
二、余海峰未履行增持承诺
2018年6月22日,聚力文化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余海峰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十二个月内增持聚力文化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增持实施期限已届满,余海峰未能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余海峰及聚力互盈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余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对于余海峰、聚力互盈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2日
— 3 —
— 4 —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