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更改对外投资事项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友世纪”)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增加公司现金流入,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持有的快友世纪625,000股股权。
二、关于《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快友世纪的 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借入资金,其借款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该交易有利于公司运转,符合公司当时所需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并以持有快友世纪的 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三、关于《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变更)》的独立意见
彭松、苗棣认为,本次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的变更遵照实事求是原则,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的变更。该事项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李孝念认为,刘伟与伟捷公司的实控关系与前期公告不符,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48450029号”专项审计报告不符。议案中对“未发现刘伟与北京伟捷之间构成实际控制关系”系公司自查认定,未得到相关中介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对此关系的认定。对追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力度不够,且未就资金占用获取相应的补偿,可能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本人不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孙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业务规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增资事项。该事项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李孝念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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