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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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决议》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
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秀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3,219,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41,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4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5,561,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59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41,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48%。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19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 《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5 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股东肖春林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83,3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3%;反对2,19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66%;反对2,195,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肖春林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83,388,7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94%;反对2,172,1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8,9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48%;反对2,172,1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78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肖春林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83,365,8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13%;反对2,195,0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0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366%;反对2,195,0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381,0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66%;反对2,180,0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853%;反对2,180,0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388,9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94%;反对2,081,2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88%;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227%;反对2,081,2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947%;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826%。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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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戴文东
侍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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