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并同意以6.12元/股向7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83.947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提名万红波先生、李宗义先生、王金贵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提名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万红波先生、李宗义先生、王金贵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万红波先生、李宗义先生、王金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后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张海英、__________方文彬、____________马建兵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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