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关于“天马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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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证券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9-130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转债代码:113507
    
    转股简称:天马转股 转股代码:19150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马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赎回价格:100.353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利率 0.6%,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11月19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11月19日)起,“天马转债”将停止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天马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天马转债”尚未转股的转债面值总额为26,838,000元人民币,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天马转债”将停止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天马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21)。
    
    2019年11月5日,“天马转债”已停止交易。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天马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投资者不能在2019年11月18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19 年10月 28日,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为 26,838,000元,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2019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天马转债”赎回权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天马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天马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为 26,838,000元,不足 3,000万元时,已满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天马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9年 11月 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马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条款的约定,赎回价格为每张100.353元(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每面值债券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6%×215/365=0.353元
    
    计息天数: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算头不算尾)。
    
    每面值债券赎回价格=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100.00+0.353=100. 353元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天马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天马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在赎回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11月19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马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11月19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天马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11月19日)起,天马转债将停止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1-85628333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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