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孟建怡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9号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孟建怡:
2019年8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控股股东曹永贵所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份314,470,479股于2018年 9月5日被司法冻结,占你公司总股本的32.74%。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5条的规定。孟建怡作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8日
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孟建怡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9号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孟建怡:
2019年8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控股股东曹永贵所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份314,470,479股于2018年 9月5日被司法冻结,占你公司总股本的32.74%。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5条的规定。孟建怡作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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