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收购美锦氢能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关于八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收购股权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议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美锦氢能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关于收购美锦氢能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李玉敏 王丽珠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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