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9-05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长进”)就与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法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湖南长进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岳阳楼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湘0602民初9338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机关及日期
受理机关:岳阳楼区法院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4日
2、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30600755838899T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盘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594588464657C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1北座2楼B10
法定代表人:张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3、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合同编号为K2035-01的《设备销售合同》;
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向其支付的设备款6,6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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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5,138,307.26元;
④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2035-01的《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2.4m丙纶SS纺粘无纺布设备,设备的总价款828万元。同时,《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了设备交货、调试期,调试正常至生产正常且产品达到验收标准的期限,以及验收标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分4次向被告合计支付662.4万元。但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设备交货、调试期结束后完成设备调试,也没有在合同约定验收期结束后达到生产正常和验收标准。此后,原告一直配合被告对设备进行改造、调试,自2017年11月28日至今,经过数十次改造调试之后,设备仍然无法运行正常,设备及其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且原告为配合被告使提供的设备正常运行,进行厂房改造、添置配套设施设备支出2,925,167.26元;改造调试过程中消耗原料、辅料、包装、电力、工具耗材、人工、及其他成本在剔除库存入账及销售收入冲回后仍然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生产损失2,213,140.00元;即原告因为被告不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产生直接损失共计5,138,307.26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合同并索赔的通知》,通知其解除双方合同,但被告置若罔闻,至今未对原告已付款项进行返还,也没有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因此原告向岳阳楼区法院提出起诉。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已披露涉及本公司的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与岳阳龙飞经贸有公司等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岳阳兴长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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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编号:2018—049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号、2019—047号)。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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