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债券发行及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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