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19-108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10:3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11月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全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重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前换届选举。同意公司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梁红霞女士和公司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王军胜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梁红霞女士和王军胜先生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至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全部选举产生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化工”或“交易对方”)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或“标的公司”)3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或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首山化工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平煤隆基3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及/或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鉴于本次交易标的预估值和拟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对各交易对方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确定,将在对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首山化工,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监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不低于交易均价*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6.11 5.51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 6.13 5.52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6.06 5.46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46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格的确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故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首山化工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应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
1)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首山化工,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平煤隆基部分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数量=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100(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最终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标准,确定为5.46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交易对方首山化工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首山化工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可转换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等方案条款待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1)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含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或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含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股份或可转换债券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00元,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其票面利率、债券期限、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强制转股条款、担保、评级等事项将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配套募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项目建设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首山化工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河南省国资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价格尚未确定,但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均未超过50%,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平煤隆基30%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等),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获得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平煤隆基3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为收购易成新能控股子公司平煤隆基少数股权,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持股比例将由50.20%增加至80.20%,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逐条比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逐条比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十)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2019年10月10日起开始停牌。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正式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梁红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律师。历任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法律事务部律师、资本运营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秘书处处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7月至今任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梁红霞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现任及其他候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王军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0年7月进入安钢集团工作,历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资金科科长、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现任安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安阳市殷都区钢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上海鼎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3月-2018年5月任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收益管理处副处长挂职锻炼)。
截至本公告日,王军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现任及其他候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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