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丁列明先生、YI SHI先生、万江先生、JIABING WANG 先生、余
治华先生、LI MAO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6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
1、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职期间工作勤勉,富有成果,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蔡江南先生、汪炜先生、赵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根据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
1、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第二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而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提名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鉴于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性,拟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为12万元/年。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符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平。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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