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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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90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便于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涉诉事项,管理人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944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104.66 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54.68亿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29.92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2.63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 2.63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濉溪县恒瑞电动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补贴和运营损失共计1,0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000 元,应还借款利息人民币 3,866,733.28 元,应还罚息合计为人民币1,440,475.97元(本金罚息为人民币1,251,851.5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罚息为人民币188,624.47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流贷资金借款欠款本息合计66,307,209.25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7号”的《最高额权利 质押协议》项下由被 告四作为出 票人签发 的编号为230358407823020171215138247176的商票享有质押权,有权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判令被告四以壹亿元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判令被告五以叁亿陆仟万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应付款项。
    
    以上款项暂合计:66,307,209.25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中德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签署的《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共计2,685,415.6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中德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署的《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共计478,012.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800,026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361,680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汇票被拒付的相应利息(具体为:以人民币361,68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为人民币2,354.54元);
    
    以上合计:364,034.54元。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若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5月3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3,575,1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75,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五:周守兵
    
    被告六:周艳艳
    
    被告七:周志超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6万元,并偿还原告代偿款2,645,6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周守兵、周艳艳、周志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上列各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荆州市楚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解除(沃特玛厂房租赁协议)通知书》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交还租赁物;
    
    (2)判令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 5,072,648元,租金损失250,050元(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
    
    (3)判令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144元;
    
    (4)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日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商业承兑汇票12万元及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日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8,260元及违约金(以338,26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每日支付0.5%违约金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5,540及违约金(以338,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3日起每日支付0.5%违约金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3,000元及违约金(以8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日起每日支付0.5%违约金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47,000 元及违约金(以 4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5)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1,000 元及违约金(以 3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
    
    以上五项诉讼请求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004,8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仁和礼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36,130元);上述款项本息共计人民币1,036,13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环阳绝缘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1,929元(以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1,041,929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00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282.4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417,191.59 元及从 2018 年 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6,211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399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35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2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97.5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36,568.24 元及从 2018 年 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660.5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一: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680.2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生亿隆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12,315.52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2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丁瑞春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563.35元;
    
    (2)请求裁决被告账偿原告社保 2018 年 1 月至今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2,977.78元;
    
    (3)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1,950元整;
    
    (4)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645.3元(以158天津贴计算)。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飞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对原告拖欠的工资。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共计人民币16,524.1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对原告未缴五项社会保险,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每月缴1,094.16元,共计20,789.04元人民币;
    
    (3)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吉利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12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1,047.15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3,000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2019年4月12日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2,1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袁敏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2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0,198.86元;
    
    (2)请求裁决被告账偿原告社保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3,130.16元;
    
    (3)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2日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1,600元整。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6,261,200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
    
    (2)判令被告承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公证费、拆除费约80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2日之前的租金26,261,200元;
    
    (2)驳回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1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2,106元,由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36元,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6,870元。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黄东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8月、9月份的工资共计25,36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867元。
    
    以上两项合计:97,202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黄发贵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8月、9月份的工资共计18,5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60,500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王平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1日至10月10日的工资差额及工资39,4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298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235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141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4,078.87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请求:
    
    (1)确认被申请执行第三人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的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归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享有租赁使用权,并判决停止执行涉案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905,959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905,95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8日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5日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380,844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 380,844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277,638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77,63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被告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535,500元;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265.4元(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现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计161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注:前两项合计545,265.4元。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泰兴市振兴电子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253元,由被告泰兴市振兴电子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人民币138,814,752.86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息5.22%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逾期利息从2018年3月8日起按贷款约定年利率5.22%上浮50%,即每天逾期罚息是10,064.07元支付到实际付完本金之日;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要支付的律师费用(代理合同约定按照诉求标的额和收回款项的1.75%支付律师费);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项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138,642,372.21元及逾期利息(以138,814,752.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为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计至2018年12月7日;以138,642,372.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为标准自2018年12月8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坚瑞沃能、李瑶应对被告沃特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坚瑞沃能、李瑶代偿后,有权向沃特玛追偿;
    
    (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2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753,020.05元,由原告负担12,146.29元,由被告沃特玛、坚瑞沃能、李瑶共同负担740,873.76元。
    
    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一张商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150,400元并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本金的利息。以上共计1,015.04万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82,702 元,由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永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场地租赁费105,000元给原告(该费用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和电费18,442.09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6,000元(7,000×15×30×0.5%+7,000×14×30×0.5%+7,000×13×30×0.5%+…7,000×1×30×0.5%=126,000 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租金98,000元及电费18,442.09元;
    
    (2)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110,25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
    
    (3)驳回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财产保全费1,767元,共计4,150元,由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69元,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781元。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上海宝俊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并以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四被告实际向原告给付前述汇票金额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018年10月11日为人民币33,833.33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生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俊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6,808元及利息(利息以656,8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为24,99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为681,807元。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808元;
    
    (2)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656,80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沃特玛对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承担。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425,713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425,713元;
    
    (2)被告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1,425,7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6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225,713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225,713元;
    
    (2)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 225,713 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0月18日起;其中以票据金额20,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58400220720180131157033589)票据款人民币2,773,000元及利息13,737.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以上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786,737.9元。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金额2,773,000元;
    
    (2)被告沃特玛、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2,77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09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1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二、三及被告五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841,591元及逾期利息(以841,591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2月24日至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9,965.84元);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1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跃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41,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2,316 元,由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跃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218,230.10元及利息(利息按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2日起算,算至全部赔偿款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1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2)限被告尹老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16,130.10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3)被告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尹老孝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尹老孝负担4,530元(被告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刘冠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814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补偿款;(前两项合计人民币:204,81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1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冠军人身损害赔偿款71,556.1元;
    
    (2)驳回原告刘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358元,原告刘冠军承担404元。
    
    案件1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合同经济纠纷,原告唐敦炳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裁决由被告支付医疗费:7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30天=3,000元,工资待遇:3,983.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3,983.27元×7月=27,882.8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9.17×6月=23,215.02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3,869.17×8月=30,953.36元,护理费96.48×30天=2,894.40元,共计:92,636.44元。2018年2月份上班18天没发工资,恢复期应发主常工资3,992元实发了1,225元,要求补发2,767元,失业保险金交通费加生活费加资料费合计1,500元。裁决由被告支付违法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3.27元。
    
    案件1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唐敦炳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2)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唐敦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82.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215.02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30,95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护理费464.5元;
    
    (3)驳回唐敦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0元,唐敦炳负担10元。
    
    前期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1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经济补偿金争议,申请人杨理等11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工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述请求合计金额:434,079元。
    
    案件1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理等11人2019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144,62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理等11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9,582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理等11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8,078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2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郝仕志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3,923元,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2,4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未领工资8,400元;2017年9月份申请人老婆生小孩陪产假工资4,200元;2019年3月份申请人老婆生小孩陪产假工资4,2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差额7,023元;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11,200元;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高温补贴1,500元;律师费5,000元。
    
    案件2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4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份工资5,148.39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份停工工资差额7,023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工资差额5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874.8元;
    
    (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2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黄受先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工资89,6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2,644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案件2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84,363.6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644元;
    
    (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910.41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坚瑞沃能已于2019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案件1-21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坚瑞沃能本部应承担的义务,相关债权人需在重整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行使权利,该等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公平清偿。
    
    根据公司统计,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29.92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2.63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2.63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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