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9-091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案号为(2019)沪0106民初46789号、(2019)浙0102民初5101号、(2019)浙0106民初8982号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黄素凤
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1340弄2号2304室
被告1: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0195527
被告2: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96754972
被告3: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04307369E
被告4: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梅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b719533676C
被告5:高长虹,男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6:楼永娣,女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55万元整;
2、判令被吿一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5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收);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拍卖、变卖被告二所提供的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一认可借款原告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划出,授权原告划付至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债务人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19年3月22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质押保证书》,冋意开立人民币3000万元整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整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到期未能还款,原告可以直接将该商票进账,然后被告一向原告开立了3000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告二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吿四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五高长虹、被告六楼永娣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表明愿意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19年8月1日,被告二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质物为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占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的总股本70%,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原告与被告二并于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当日前往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岀质登记。
2019年3月22日,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借款3000万元,同日被告一出具了《借据》。
被告一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9年3月22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4月11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4月30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5月16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6月6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6月21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7月5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7月25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9年9月9日转账支付人民币45万元;其后全部被告就没有再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一2019年3月22日借款当日还款支付人民币45万元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原告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2955万元。原告还认为,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息,对于逾期后的利息,已经支付的仍旧应当按照约定的期内利息月息3%计算,没有支付的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年息24%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开始以295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96室
法定代表人:唐金根,董事长
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96754972
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2195527
被告:高长虹,男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楼永娣,女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楼永富,男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缪勇刚,男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仕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04307369E
被告: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65461239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3432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7712元;(第一、二项诉请总额暂计为:23939712元)
3、请求判令被告高长虹、楼永娣、楼永富、缪勇刚、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以上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7日,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天,借款日利率为0.06%,借款期限届满当日被告应一次性还清借款,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原告不同意借款展期或被告挪用借款(包括参照适用挪用借款情形)的,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已产生但未偿的本息外,还有权要求被告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或被告挪用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0%计收利息。合同还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诉讼的,被告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及拍卖费、律师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同日,被告高长虹、楼永娣、楼永富、缪勇刚、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BZ201906270001-01、BZ201906270001-02、BZ201906270001-03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其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及拍卖费、律师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019年6月27日,原告依约将该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被告账户。然而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同时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7712元。
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号6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冯舜金
被告1: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2: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3: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4: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5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5: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仕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6:高长虹,男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7:楼永娣,女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利息56万元。(注:利息从2019年9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保全担保费1.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对被告1、被告2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907.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吿1、被告2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借款的日利率为0.15%。同时,被告3至被告7为被告1、被告2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告2的账户出借人民币4000万元。但被告1、被告2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及时还款,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1于2019年6月21日偿还本金200万元,于2019年7月2日偿还本金1000万元,此后就不再偿还本金。
二、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与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积极沟通,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还款义务,若发现存在其他或有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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