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1月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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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11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大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董事会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天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将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委托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审议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按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资料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董事会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1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
    
    事会应当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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