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79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盘活公司应收款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或“公司”)于 2019年10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盘活公司应收款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签署协议,以 120,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对价向江苏资产转让不超过135,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同时公司拟与江苏资产签署回购协议,约定江苏资产收购上述应收款项后,公司对交易标的在9个月内以不超过9%/年的资金收益率进行回购(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59、临2019-060)。
2019年10月28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盘活公司应收款项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73)。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江苏资产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远期回购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转让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标的债权
公司出售合肥广合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9986%的财产份额后获得的第二笔交易价款114,387.4440万元;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夏佰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15,572.8140万元。
3、债权转让价款
债权转让价款为120,00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分两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第一笔50,000万元,第二笔70,000万元。
4、标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转移及登记
(1)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笔收购价款之日(即权利转移日)起,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对标的债权享有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均由乙方享有,且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转移不以甲方实际交付有关资产文件或资产为前提。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办理取得权利的必要手续。
(2)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第一笔收购价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文件交付乙方。
(3)权利转移后,乙方有权就双方债权转让事宜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登记。
5、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履行完内部审批手续(甲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乙方获得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6、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双方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甲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7、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二)《债权远期回购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债权
《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甲方自乙方受让的全部债权。
3、标的债权回购价款及支付方式
(1)债权回购价款= 债权转让价款+回购溢价款,其中回购溢价款=回购溢价款1+回购溢价款2。回购溢价款1=甲方支付的第一笔债权转让价款×9%×自甲方支付第一笔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含)至2020年8月3日(含该日,如提前回购的,则计算至该提前回购日)的天数/360;回购溢价款2=甲方支付的第二笔债权转让价款×9%×自甲方支付第二笔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含)至2020年8月3日(含该日,如提前回购的,则计算至该提前回购日)的天数/360。
(2)如在回购日,甲方尚未支付《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二笔债权转让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债权回购价款为本条第(1)款计算的债权回购价款扣除甲方应付的第二笔债权转让价款,此种抵扣情形下,甲方无需另行支付第二笔债权转让价款。
(3)乙方回购日为2020年8月3日。
(4)回购溢价款在甲方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按季支付,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其中首个支付日为2019年12月20日,最后一个支付日为乙方回购日。
4、回购执行
(1)乙方应于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日(如提前回购的,则为提前回购日)将债权转让价款、剩余应付未付的回购溢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支付到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2)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债权回购价款后,标的债权才转移至乙方。
5、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按本协议完成对标的债权回购后终止。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非违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的,包括回购溢价款、债权转让价款,则自相关款项应付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对应付未付的款项按万分之五每天计收逾期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各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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