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赛腾股份 证券代码:603283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
目录
声明.............................................................. 4
重大事项提示...................................................... 5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本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1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一、标的股票来源.............................................................................................12
二、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分配情况.....................................................................12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14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14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14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15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7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17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18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18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20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22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22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23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5
一、会计处理.....................................................................................................25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25
三、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5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27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8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30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30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30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2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2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32第十四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3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34第十五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37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38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38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39第十七章 附则.................................................................................................................... 40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草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赛腾股份”、“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0.0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6,979.89万股的3.1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8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自本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根据下表安排分三期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9、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2018年增长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净
利润较2018年增长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2018年增长3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在本草案中具有如下含义:公司/上市公司/赛腾股份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3283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A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86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分配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0.0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16,979.89万股的3.1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530.01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下表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
工)、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 530.01 100% 3.12%
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
工
合计 530.01 100% 3.12%
注:以上激励对象均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确认的在公司任职
并担任公司重要岗位职务的员工。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63元的50%,为每股12.82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5.05元的50%,为每股12.52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2018年增长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净
利润较2018年增长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2018年增长3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水平,净利润水平指标反映了公司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能力,是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送现金红利、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 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 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将股票现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间的差值确认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三、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530.01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将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每年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假设公司2019年10月25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可推算得2019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 2019年(万 2020年(万 2021年(万 2022年(万
性股票(万 费用(万元) 元) 元) 元) 元)
股)
530.01 6,865.53 743.77 4,004.89 1,544.74 572.13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约定《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股份;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按本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七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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