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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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28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0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15:00—2019 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20,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1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8,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5,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12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5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8,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12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5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8,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王明曦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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