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大安
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大安”)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为杜江涛先生与郝虹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亦为杜江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拟为河北大安引入的投资者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河北
大安董事长兼总经理翟晓枫先生系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母公司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故本次增资构成关联
交易。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
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
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
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最终估值/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资产估值/评估结果
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本次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对象为关联方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河北大安本次增资系基于河北大安业务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安排的,通过
投资者的引入,可以为河北大安提供经营所需资金,帮助其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后
续发展动力,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提升;本次增资的定价机制公允,公司
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不会失去对河北大安的控制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及本次增资事项的总体安排,并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康熙雄 赵 利 周 展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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