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拟六次调整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核,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司根据前述文件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发行
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限售期等调整,并提出相关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2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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