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收益,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投资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目的,投资证券的行为,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含可转债)及
回购、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产品及相应收益权、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等)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遵循“依法规范、严控风险、保值增值、自有资
金”的原则,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
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本数,下同)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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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各类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所涉及的投
资额度,不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项目
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
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涉及资金
计划,由经营班子审定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方案应包
括下列内容:
1、证券投资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
期限等;
2、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3、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4、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投资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必须注重风险
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
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借款
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风险控制:
1、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
2
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2、为防范证券投资的操作性风险,应实行岗位分离、分类授权、密码分设、
相互制约的措施。
3、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1、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划入及
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2、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
并进行对账,确保帐实相符。
3、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
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
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
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
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4、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
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
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
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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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
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
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公 司 的 证 券 投 资 项 目 在 筹 划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4、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5、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2、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3、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4、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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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
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
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
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3、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方案后、相
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
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造成重大损失
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而获利的,应当将收益交予公司,并由公司按照
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制定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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