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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涉及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涉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上市公司、公司”)委托,就奥联电子
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13 号)涉及法律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经过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
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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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三、受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访谈本所律师采取了线
上方式进行,基于本所律师的调查手段、调查时间有限,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目前
获得的证据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13 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问题1、本次转让后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爱群持有公司24.06%的股份,
瑞盈资产持有公司25.50%的股份,双方持股差异1.44个百分点。根据《股份转让
协议》的约定,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瑞盈资产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选举受让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
人,除上述情况外,瑞盈资产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请结合公司股权变更后各方持股比例、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免、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等说明公司目前认定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钱明飞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在是否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回复:
一、请结合公司股权变更后各方持股比例、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席位、
管理层任免、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等说明公司目前认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钱明飞
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一)各方持股比例
本次公司股份转让前后上市公司相关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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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军胜 58,152,000 36.35% 29,152,000 18.22%
2 刘爱群 11,340,000 7.09% 9,340,000 5.84%
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
3 9,800,000 6.13% 40,800,000 25.50%
限公司
4 其他股东 80,708,000 50.44% 80,708,000 50.44%
合 计 160,000,000 100.00% 160,000,000 100.00%
本次股权变更后,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盈资产”)
持股比例为 25.50%,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 24.06%。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由刘军胜变更为瑞盈资产。
(二)股东大会决策
经核查,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股东将根据奥联电子的《公司章程》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5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在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且转让方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下,瑞盈资产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鉴于瑞盈资产受钱明飞先生间接控制,钱明飞能够通过对瑞盈资
产的控制进而支配上市公司25.50%股份的表决权,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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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盈资产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
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瑞盈资产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选举
受让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交易各方于2020年2月13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股份转让协议》基础上就股份交割后改组或
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相关席位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受
让方)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选举乙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和法
定代表人。为了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甲、乙各方现就标的股份完
成交割后改组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相关席位做出如下安排:
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由乙方于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对董事会进行改组,新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乙方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甲方应当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
乙方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完成上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组,并选
举乙方推荐的董事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有权改组董事会,新董事会将由
瑞盈资产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席位,且董事长由瑞盈资产提名的董
事人员担任。改组完成后,瑞盈资产将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将直接拥有上市公司25.50%股份的表决权,
瑞盈资产通过提名董事候选人,以及通过其支配的股份对改选上市公司董事的股
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上市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构成。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将通过改组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的控制,并由其推荐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瑞盈资产可凭借持有的上市公司25.50%股份表决权对改选上市公司董事的
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人选的构成。上
述安排能够保证瑞盈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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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任免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鉴于瑞盈资产能够控制改组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从而实质影
响到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并对上市公司制定和执行重大
财务及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构成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第8条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推荐或提名的相关人员将成为上
市公司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其对外代表上市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并签
署协议或合同文件。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明飞将通过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重大影响进而实质影响到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任
免,亦对上市公司重大财务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所律师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取得了瑞盈资产与刘军胜、刘爱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
协议》;
(2)对瑞盈资产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股份交割后的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日常经营的变化及未来增减持安排,并对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进行了确
认;
(3)对刘军胜、刘爱群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股份交割后的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日常经营的变化及未来增减持安排,并对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进行了确认。
(4)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公告信息;
(5)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了瑞盈资产的股权结构
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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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1)瑞盈资产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25.5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在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且转让方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
瑞盈资产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力;
(3)根据交易双方《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股份交割后,瑞
盈资产有权改组董事会,并占新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4)瑞盈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明飞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策的重大影响进而实质影响到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并对上市公司重
大财务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瑞盈资产将对董事会进行改组,并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瑞盈资
产受钱明飞间接控制,因此上市公司目前认定本次交易完成后钱明飞先生为其实
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现在是否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军胜持有上市公司5,815.20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36.3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瑞盈资产与刘军胜、刘爱群于2020年2月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瑞盈资产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刘军胜、刘爱群二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3,1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75%),其中包括刘军胜持有的上市
公司2,900.00万股股份和刘爱群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万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
后,刘军胜将持有上市公司18.22%股权,刘爱群持有上市公司5.84%股权,二人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06%股权。同时,交易各方在上述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不与任
何第三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瑞盈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由现有
的98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25%)增加至4,08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25.50%),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通过《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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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安排,瑞盈资产有权改组董事会,并控制改组后的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鉴于瑞盈资产受钱明飞先生间接控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
变更为钱明飞先生。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军
胜,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将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占改组后董事
会半数以上席位。届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钱明飞。上市公司不存在处
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情形。
问题2、请明确说明瑞盈资产、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
持计划,以及是否存在对你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计划,请勿以“暂
无相关计划”等回复上述问题。
回复:
一、瑞盈资产、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一)瑞盈资产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根据瑞盈资产于2020年2月12日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增
减持安排出具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未来十二个月
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为了进一步稳定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
公司不排除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增持
方式另行确定。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履行上述协议的约定内容,刘军胜及其一
致行动人刘爱群于2020年2月12日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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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计划出具的承诺函:
“(1)本人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与任何第
三方新增订立一致行动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本人认可瑞盈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认可钱明飞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并配合瑞盈资产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改选上市公司相关董事、变
更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3)本人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
不排除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上市公司股票市场行情等原因择机减持部分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届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
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所律师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取得了瑞盈资产出具的《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并
对瑞盈资产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瑞盈资产于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安
排;
(2)取得了刘军胜、刘爱群出具的《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并对刘军胜、刘爱群进行了访谈,核查了瑞盈资产于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安排。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各方已就未来十二个月的增减持计划作出补充安排。瑞盈资产承诺
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刘
爱群承诺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瑞盈资产不排除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增持部
分上市公司股份、刘军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爱群不排除未来将减持部分上市公司
股份的可能,届时交易各方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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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瑞盈资产将于本次交易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对董事会进行改组,新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瑞盈资产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刘军胜、刘爱群应当于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
事会,完成上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组,并选举瑞盈资产推荐的董事人员担任上
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出现动荡,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股份转
让交易各方已就本次交易事项过渡期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作出安排。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保障了上市公司运营的稳
定性、持续性。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瑞盈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排除结合相关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包括总经理及其他关键管理岗位进行一定的调整,并制
定更为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优化上市公司既有的内控管理流程及相关制度体
系,提高决策效率,推动上市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瑞盈资产、上市公司届时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所律师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取得了瑞盈资产与刘军胜、刘爱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对瑞盈资产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股份交割后的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日常经营的变化及未来增减持安排,并对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进行了确
认;
(3)对刘军胜、刘爱群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股份交割后的上市公司治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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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日常经营的变化及未来增减持安排,并对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进行了确认。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瑞盈资产将
于标的股份交割后20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新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瑞盈资产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2、为保障上市公司运营的稳定性、持续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
管理团队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同时,瑞盈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排除结合相
关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包括总经理及其他关键管理岗位进行一定
的调整,届时瑞盈资产、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刘颖颖
聂梦龙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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