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曾用名称为“中化工(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收购人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直接持有的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1,810,883,039股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0年1月7日就本次收购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工(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以要约方式收购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义务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的20003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样适用。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已做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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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12月30日,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出具《关于无偿划转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批准农化公司将其持有的安道麦1,810,883,039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收购人;2020年1月5日,收购人与农化公司签订《股份划转协议》;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划转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本次收购所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批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并经本所核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化工集团90%的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化工集团10%的股权1。据此,中国化工集团作为国家出资企业,有权审核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化工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事项。
根据农化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中国化工集团持有农化公司100%股权。根据麦道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农化”)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农化公司持有麦道农化100%股权。根据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农化公司和麦道农化合计持有收购人100%股权。农化公司目前直接持有安道麦1,810,883,039股股份,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本次收购为农化公司将其所持安道麦 1,810,883,039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收购人,因此,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化工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中国化工集团具备批准本次收购所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中国化工集团已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关于无偿划转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无偿划转通知》”),同意本次收购。1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中国化工集团10%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所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履行了审核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 本次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事由
根据农化公司与收购人于2020年1月5日签订的《股份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及中国化工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就本次收购出具的《无偿划转通知》,农化公司将其持有的安道麦 1,810,883,039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收购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安道麦1,810,883,039股股份,占安道麦目前股份总数的 74.02%,成为安道麦的控股股东,沙隆达控股持有的安道麦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收购属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 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并经本所核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化工集团90%的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化工集团10%的股权。根据农化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中国化工集团持有农化公司100%股权。根据麦道农化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农化公司持有麦道农化100%股权。根据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农化公司和麦道农化合计持有收购人100%股权。据此,本次收购的双方(即农化公司和收购人)均为中国化工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
2. 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安道麦于2019年3月21日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本次收购前,安道麦的控股股东为农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根据《收购报告书》、《划转协议》和《无偿划转通知》,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安道麦 1,810,883,039 股股份,占安道麦目前股份总数的74.02%,收购人将成为安道麦的控股股东且收购人亦是农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道麦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安道麦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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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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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平 蓝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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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震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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