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
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新上市时做出的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为人民币20,00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96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50.5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1%。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和
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