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核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0年度煤炭、铝产品、原材料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经核查,2019年公司前述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未超出年初的预计范围。公司2019年度前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有较大差异的原因为:公司预计的前述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和交易需求量等因素按照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的2020年资金需要,拟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公司关联方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委托贷款,预计累计借款不超过300,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预计最高不超过4.9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借款用于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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