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节省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郑洪涛、彭 玲、孙 健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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