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授权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授权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授权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授权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和安、戴奉祥、石桐灵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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