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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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01月21日、2020年02月0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15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02月12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99号尚浦中心3号楼10楼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考虑到近期疫情情况,公司已建议各股东尽量以网络投票形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0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02 月 12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1,335,58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0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7,430,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17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3,905,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8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322,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5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2,835,54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4,320,3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关联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23,189,40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309%;反对:8,146,1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69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6,175,83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3%;反对:8,146,18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7%;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1,335,58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4,322,0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1,335,58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4,322,0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 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陆振斌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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