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融钰集团 证券代码:00262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融钰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021房间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保利国际广场T1三十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释 义...................................................................................................................................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1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17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7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1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0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21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21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21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21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2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22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23
三、《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复函的主要内容.................................30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34
五、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41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48第四节 资金来源..............................................................................................................49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49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50第五节 后续计划..............................................................................................................51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51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51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51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52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5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5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52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5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53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56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58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60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60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60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60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60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6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6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61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62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62
二、合并利润表...................................................................................................................63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63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66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67财务顾问声明......................................................................................................................68备查文件.............................................................................................................................69
一、备查文件.......................................................................................................................69
二、查阅地点.......................................................................................................................7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72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上市公司/融钰集团 指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垠日丰 指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垠澳丰 指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汇通 指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 指 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汇
天津申威 指 天津申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资管计划 指 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指 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
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
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
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
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
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2月签署的《广州汇垠澳
合作协议 指 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之合作协议》
《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 指 经汇垠澳丰回函确认的《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
关事项的函》 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北京首拓融汇于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指 2020年1月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信托合同补充协议 指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1月签署的《粤
财信托-永大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之四》
《合伙协议》 指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收购方财务顾问/华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联合证券
收购方法律顾问/中伦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092923661F
法定代表人 刘悦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02-21
经营期限 2014-02-21至2064-02-20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021房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
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保利国际广场T1三十层
邮政编码 100102
联系电话 010-5630969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天津申威为北京首拓融汇的唯一股东,而天津申威的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是由于天津申威于2018年10月15日从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处受让北京首拓融汇 100%股权时导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该次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截至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无任何异议。同时,天津申威亦承诺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续要求予以整改,则在保持北京首拓融汇的控股股东不变的前提下,将相应调整北京首拓融汇的股权结构使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的登记状态为开业,天津申威仍登记为北京首拓融汇的唯一股东。
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瑕疵外,北京首拓融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天津申威,天津申威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申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975 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
1-1-1313(天津互贸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4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植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Y3HL5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11-17
营业期限 2017-11-17至2047-11-16
合伙人名称 中植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首拓融远(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解直锟先生:汉族,中国国 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71019****06****,在金融领域从业19年以上,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1995年4月至2000年6月,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至2015年6月并于2019年1月至今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
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序 注册资本
号 企业名称 /出资总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额(万元)
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能源设备、石油
装备、石油机械、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电力设备、光伏设备、
医疗设备、印刷设备、教育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机
械、电器、电气、仪器、仪表(以上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机械设备及其附带软
件、技术,以及房地产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
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的不同形式的融资性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
庆汇租赁 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软件、技术;租赁财产处置业务;
1 有限公司 30,000 100% 经营性租赁业务,包括: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适用机械、电子仪
器、通讯设备、能源设备、石油装备、石油机械、石油天然气钻
采设备、电力设备、光伏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印刷
设备的租赁业务;租赁财产买卖。租赁交易、租赁融资、投资、
管理咨询服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股权投资;私
募基金管理;经商务部批准的其它业务。(上述范围不含融资性
投资担保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的经营项
目,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经营,资质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
设备、能源设备、石油装备、石油机械、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电力设备、光伏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教育设备、科研设
备、检验检测设备、机械、电器、电气、仪器、仪表(以上包括
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
机械设备及其附带软件、技术、以及房地产的直接租赁、转租赁、
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的不同形式的融资性租
庆汇租赁 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软件、技术;
2 (横琴) 30,000 100% 租赁财产处置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包括:经营国内外各种先
有限公司 进适用机械、电子仪器、通讯设备、能源设备、石油装备、石油
机械、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电力设备、光伏设备、交通运输工
具、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的租赁业务;租赁财产买卖。租赁交易、
租赁融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
务;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融资担保
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的经营范围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经营,资质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州庆汇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本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
3 投资有限 5,000 100% 资咨询(除期货),资产管理(除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及个人贷
公司 款咨询服务、个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
序 注册资本
号 企业名称 /出资总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额(万元)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策划、营销策
划,经济贸易咨询;投资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
咨询。
霍尔果斯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会计、审计、评估、记帐服务,
庆汇企业 税收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营销咨询服务;
4 管理咨询 5,000 100% 工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生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及
有限公司 应用服务,科技信息交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
杭州庆联 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5 资产管理 5,000 100%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横琴庆瑞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6 资产管理 5,000 100%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北京庆汇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7 管理咨询 200 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有限公司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北京首拓融汇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号 企业名称 /出资总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额(万元)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
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
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北京首拓 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1 融信投资 3,000 100% 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有限公司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序 注册资本
号 企业名称 /出资总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额(万元)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
(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
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北京首拓 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2 融通投资 1,000 100%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
有限公司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天津首拓
汇赢企业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3 管理合伙 27,682 100%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有限
合伙)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天津申威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
序 公司名称 本/出资 持股 经营范围
号 总额(万 比例
元)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中海晟丰(北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1 京)资本管理有 1,000 100%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限公司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中海晟融(北 150,000 100%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注册资
序 公司名称 本/出资 持股 经营范围
号 总额(万 比例
元)
京)资本管理集 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团有限公司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植资本管理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
3 有限公司 100,000 95% 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常州星河资本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
4 管理有限公司 30,000 100% 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北京浩源资本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5 管理有限公司 5,000 100%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从事投资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
重庆拓洋投资 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
6 有限公司 30,000 100% 证书承接业务);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
盟科投资控股 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7 有限公司 27,197.77 100%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植企业集团 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
8 有限公司 500,000 76% 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煤炭制品、石油制品、
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注册资
序 公司名称 本/出资 持股 经营范围
号 总额(万 比例
元)
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9 中植启星投资 50,000 100%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
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珠海启明星汇 资本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
10 资本管理有限 2,250 100% 经营及财务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
公司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中海晟泰(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11 京)资本管理有 1,000 100%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
限公司 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行政
12 中植产业投资 130,000 100% 法规、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有限公司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上海中植鑫荞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13 投资管理有限 50,000 100%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中植投资发展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14 (北京)有限公 50,000 100%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司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注册资
序 公司名称 本/出资 持股 经营范围
号 总额(万 比例
元)
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
中植高科(北 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15 京)投资有限公 50,000 100%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司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技术
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
16 中植金控资本 20,000 100% 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管理有限公司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银行、
中植投资管理 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17 有限公司 50,000 100%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
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
可从事经营)。
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中植融云(北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18 京)企业管理有 100,000 100%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经营及财务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19 中植财富控股 100,000 100%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
有限公司 询;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策划;市场调查;经济
北京中海嘉诚 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20 资本管理有限 1,000 100%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公司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珠海融诚投资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21 中心(有限合 150,100 100%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注册资
序 公司名称 本/出资 持股 经营范围
号 总额(万 比例
元)
珠海京华财富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
22 投资中心(有限 34,360 100%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
23 上海首拓投资 500 99% 账),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管理有限公司 室内外装潢,建筑工程及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经营及财务管理;经济
24 中植融金控股 10,000 100% 信息咨询;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经济
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
25 岩能资本管理 5,000 100% 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有限公司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纺丝路(天 纺织服装的开发、设计;纺织服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26 津)纺织服装科 60,000 67% 服务;纺织服装网络技术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技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藏康邦胜博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
27 企业管理有限 65,630 100%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公司
江阴银木投资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
28 有限公司 500 100%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江阴耀博泰邦 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29 投资中心(有限 70,200 100%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
珠海中植浩源 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
30 企业管理有限 1,000 100% 询;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公司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的对外控股型平台公司和部分核心的间接持股平
台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
明
北京首拓融汇成立于2014年2月21日,主营业务为产业投资和投资咨询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总额 65,918,742.29 30,017,517.73 30,018,469.26
负债总额 36,240,101.64 300,000.00 300,000.00
净资产 29,678,640.65 29,717,517.73 29,718,469.26
项目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38,887.08 -951.53 -1,402.54
净利润 -38,887.08 -951.53 -1,402.54
资产负债率 54.9769% 0.9994% 0.9994%
净资产收益率 -0.1310% -0.0032% -0.0047%
注1:2018年相关财务数据经审计,2016年、2017年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悦 执行董事兼经理 43250119********** 中国 境内 否
孟双 监事 42032419********** 中国 境内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主要如下:
序 证券简称 证券代 持股比例 是否达 主营业务
号 码 到控制
1 美吉姆 002621 30.00% 是 机械制造业务;教育软件开发、教育咨询等
29.19%(拥有 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屏及模组、触摸屏及模组、触
2 *ST宇顺 002289 32%表决权) 是 摸显示一体化模组、玻璃盖板等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3 ST准油 002207 23.30% 是 石油技术服务、建筑安装、运输服务和化工产品
销售
4 美尔雅 600107 20.39% 是 服装、服饰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5 中植资本国 8295.HK 73.66% 是 主要从事提供企业顾问服务及相关业务,以及投
际 资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
内螺纹钢管、精密铜管、钢管、铝管、冷轧钢带、
6 康盛股份 002418 27.63% 是 铜带、冰箱、冷柜、空调金属管路配件的加工、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主要从事PCB基础元器件、CCL基础原材料及
7 超华科技 002288 13.77% 否 其上游的电子铜箔、专用木浆纸等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印制电路板、覆铜箔板、
铜箔、半固化片、模具
3.68%(拥有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电影发行;企业形
8 ST中南 002445 25.52%表决 是 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
权) 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贸易咨询服务;礼仪服务;
教育信息咨询服务;生产管道配件、钢管、机械
序 证券简称 证券代 持股比例 是否达 主营业务
号 码 到控制
配件、伸缩接头、预制及直埋保温管;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 鼎龙文化 002502 5.45% 否 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影视剧、动漫玩具
主要从事油墨化工行业、林产化工行业、数字营
10 天龙集团 300063 8.07% 否 销行业,主要产品包括水性油墨、溶剂油墨、胶
印油墨、松香、松节油、树脂
主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钢铁产品及冶金原
11 浙商中拓 000906 13.18% 否 料、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出租车业务、仓储物
业等业务
12 兴业矿业 000426 7.94% 否 主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
主要从事黄金珠宝业务(黄金珠宝首饰研发设
13 金洲慈航 000587 17.98% 否 计、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及品牌加盟等)、融资
租赁业务
14 法尔胜 000890 15.00% 否 主要从事精优化金属制品、大桥缆索制品以及基
础设施新型材料制造与销售
主营业务为通过自有的销售网络分销签约供应
15 众业达 002441 6.67% 否 商的工业电气元器件产品,以及进行系统集成产
品和成套制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已经形成了以物联网产业为核心的业务体系,主
16 达华智能 002512 17.76% 否 要包括RFID硬件制造、互联网电视、系统集成
等领域
17 青岛金王 002094 8.09% 否 主营业务为香薰蜡烛、油品贸易,化妆品生产、
线上及线下渠道销售
18 *ST猛狮 002684 6.05% 否 研发、生产、销售各类蓄电池
19 *ST美丽 000010 10.20% 否 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园
林养护及绿化苗木种植等
20 宝德股份 300023 10.00% 否 主要从事自动化业务、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业
务、融资租赁业务
21 经纬辉开 300120 7.76% 否 主要从事触摸屏、背光源、集成电路引线框架、
液晶显示器及电路配件等
22 鞍重股份 002667 5.15% 否 主要从事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等
23 *ST康得 002450 7.75% 否 主要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4 凯恩股份 002012 拥有17.5864% 是 主要生产工业配套用纸、特种食品包装用纸、过
表决权 滤纸等特种纸
序 证券简称 证券代 持股比例 是否达 主营业务
号 码 到控制
主要从事以套件类产品(含枕套、被套、床单、
25 多喜爱 002761 16.62% 否 床笠等)、芯类产品(含枕芯、被芯)为主的家
纺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委托加工、品牌推广、
渠道建设和销售业务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主要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例
1 中融国际信托有 1,200,000 32.99% 按金融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信托业务
限公司
中融基金管理有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
2 限公司 115,000 49.00%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融汇信期货有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
3 限公司 30,000 94.50%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
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
4 恒邦财产保险股 206,000 16.80% 保险;农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份有限公司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
横琴人寿保险有 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
5 限公司 200,000 20%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界定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唯一股东天津申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北京首拓融汇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相关协议。
2020年2月10日,天津申威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首拓融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汇垠日丰,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自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垠澳丰为前述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及相关资管计划合同、信托计划合同等,汇垠澳丰享有汇垠日丰的控制权;由于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承诺函,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 2020年1月6日,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将在履行完给付转让价款义务后取得相应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二)签署时间
2020年2月10日。
(三)合作期限
3.1、双方同意,双方合作期限的开始时间为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以二者孰晚之日为准)。
3.2、汇垠澳丰无权解除、终止合作协议,但当且仅当北京首拓融汇出现如下情形时,汇垠澳丰有权且有义务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合作协议:3.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已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3.2.2、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使得北京首拓融汇不再适宜继续与汇垠澳丰合作,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3、北京首拓融汇被依法吊销或被申请破产,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3.2.5、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四)合作机制
4.1、合作机制
在本次合作中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管理汇垠日丰合伙财产及信托计划相关信托事务等涉及融钰集团股东权利事项,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包括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的股票。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五)合作范围
根据合作协议及汇垠澳丰2020年2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合作协议>部分文字描述的说明沟通函的复函》,合作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5.1、各方确认:汇垠澳丰将独家、有偿聘请北京首拓融汇为合作方并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的权利,并由汇垠澳丰承担相应的全部义务(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北京首拓融汇作为汇垠澳丰唯一的、排他的合作方,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向汇垠澳丰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5.2、各方确认:北京首拓融汇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的范围为汇垠澳丰行使其在汇垠日丰中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及义务所涉及的事项,包括:
(1)行使汇垠日丰作为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2)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包括与出售融钰集团股票相关的事宜,若出售融钰集团股票,单笔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6.75%*4)取整)(同时须确保出售股票定价及流程应符合深交所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管理规定以及不损害任何投资人利益),且转让价款支付日需不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转让款项全部划转完成后方可完成股票过户);
(3)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处理信托计划中的涉及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的相关事项;
(4)汇垠澳丰不得滥用其在汇垠日丰中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进行对外借款和担保等损害汇垠日丰的权益的行为。
5.3、各方确认:信托计划之资金已经用于认购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作协议简称“资管计划”);
5.4、各方确认: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用于投资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通过汇垠日丰受让并持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2622,简称“融钰集团”)20,000万股A股流通股股份,占融钰集团总股本比例为23.81%;
5.5、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所持股票表决权行使方法做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或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日丰实际控制人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5.6、汇垠澳丰有权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5.7、汇垠澳丰有权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关于投资策略的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关于投资策略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六)合作方式
6.1、关于表决权的行使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各方确认:
6.1.1、对于汇垠日丰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汇垠澳丰不可撤销的、排他的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表决权;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6.1.2、北京首拓融汇根据关于行使融钰集团股票表决权相关所需合理准备要求提前以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形式向汇垠澳丰发送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的,汇垠澳丰需在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后1日内向北京首拓融汇书面确认。
6.1.3、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间接或直接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方法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合作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汇垠澳丰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应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万元/年,可分两期支付(即每年的1月13日与7月13日分别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如合作协议有效期未满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按实际天数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即汇垠澳丰应付顾问费=¥100万元*(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至合作协议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汇垠澳丰已付顾问费对应的实际天数)/360。汇垠澳丰应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应付顾问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账户支付。
(八)权利与义务
8.1、汇垠澳丰的权利与义务
8.1.1、汇垠澳丰接受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并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投资指令及决策的具体操作。
汇垠澳丰承诺,若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不涉及《合伙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则不需要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审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1.2、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汇垠澳丰确保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指令与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指令/决定保持一致。
8.1.3、汇垠澳丰应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人员,并建立相关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正常运转。
8.1.4、汇垠澳丰不得将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或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委托人除外),或用于其他目的。
8.1.5、合作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汇垠日丰提前终止情形,汇垠澳丰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北京首拓融汇。
8.1.6、各方承诺,各方签署并履行合作协议已经获得了各自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决议,且不违反各方的公司章程及已签署且有效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声明、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北京首拓融汇的权利和义务
8.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范围内提供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得损害融钰集团及汇垠日丰利益。
8.2.2、若汇垠日丰未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管理费,则北京首拓融汇应依据《合伙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即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
8.2.3、北京首拓融汇应本着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恪守职业规范,并落实具体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8.2.4、北京首拓融汇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汇垠澳丰;
8.2.5、北京首拓融汇有权在每一交易日通过汇垠澳丰获得汇垠日丰前一交易日的证券交易清单;
8.2.6、在不损害相关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从汇垠澳丰获取汇垠日丰相关文件之复印件。
(九)保密条款
9.1、合同各方约定,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消息及合作协议所含信息予以保密,并且确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合作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协议签署方的董事、高管、雇员及其关联方)披露有关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消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信托投资者披露;
(3)为发行信托计划而向投资人披露。
9.2、各方需确保本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0.1、如果合作协议中任何一方违背合作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因其自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使其他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其他方完全、有效的赔偿。
10.2、合作协议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出现了对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使合作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双方均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合作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作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合作协议的原因。
10.4、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无须按照合作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约定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
10.5、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十一)联络、通知与争议解决
11.1、双方同意,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负责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总值及净值告知、投资风险提示、到期变现指令提示、国家权力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等。
11.2、除非特别约定,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递送或邮寄送达其他方的通讯地址,通知送达后始发生效力。
11.3、合作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合作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协议未尽事项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汇垠澳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合作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二)附则
12.1、合作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法人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汇垠日丰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咨询意见、投资建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12.2、合作协议文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贰份报监管机关备案,贰份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合作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合作协议及附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2.4、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则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且各方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指定其他关联适格主体代为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行使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权利,并同意配合签署相关协议。
12.5、如果合作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外,各方将友好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合作协议以使得其满足法律、监管等要求。
12.6、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合同或有关函件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复函的主要
内容
(一)《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主要内容
发函方系北京首拓融汇,《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请汇垠澳丰同意调整《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将原《合伙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由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叁仟壹佰万元(¥31,000,000)调整为汇垠日丰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若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当年存在多收的管理费部分则请按照下列计算方式返还,即:
汇垠澳丰当年应返还的管理费=(360-汇垠澳丰管理的实际天数(管理费付费日至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日的天数))/360*1100万元。
二、请汇垠澳丰同意减免汇垠日丰截至2019年7月13日应付未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32,000,000),即截至2019年7月13日汇垠日丰仅需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且请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分三年支付。
三、请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计算)。
四、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承诺如下(本条中涉及的承诺内容一经生效,不可撤销):
若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已签署《合作协议》并已生效且北京首拓融汇收到汇垠澳丰回函之日(即汇垠澳丰确认同意前述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中北京首拓融汇申请内容,且确认在北京首拓融汇正常持有粤财信托-永大 1 号集合资金信托劣后级份额未出现违约及并未违反本函中承诺内容的情况下不可单方撤销相关内容)(以孰晚之日为准),则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承诺的如下内容即日生效,即:
1、自收到汇垠澳丰回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促使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万元整(¥15,500,000),其中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为汇垠日丰应付未付汇垠澳丰管理费的第一期,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为汇垠日丰应向汇垠澳丰支付的2019年年度期间(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部分管理费(剩余应付2019年管理费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
2、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保证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7月13日与2021年7月13日分两期向汇垠澳丰支付截至2019年7月13日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管理费尾款金额合计贰仟万元整(¥20,000,000),每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
3、自2020年7月1日起,汇垠澳丰担任汇垠日丰管理人期间,北京首拓融汇将确保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于每年的7月13日向汇垠澳丰支付年度(本函所称的年度指的是当年的7月13日至次年的7月12日为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
4、北京首拓融汇保证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将按照第三条中关于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即: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并扣除汇垠日丰所负有的相关负债、税费等;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并扣除退出日汇垠日丰所负有的相关负债、税费等予以计算)。
5、若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前述 1-4 条中承诺的时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则视为北京首拓融汇违约,每逾期一日北京首拓融汇承诺向汇垠澳丰支付应付未付总额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逾期达30日则北京首拓融汇除向汇垠澳丰支付应付未付总额及逾期利息外,仍应另行支付应付未付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扣除已计提的逾期利息);
6、若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前述 1-4 条中承诺的时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则视为北京首拓融汇违约,汇垠澳丰有权按照《合伙协议》中相关条款中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即包括但不限于汇垠澳丰有权每年向汇垠日丰收取管理费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整(¥31,000,000);北京首拓融汇违约事实发生后5日内,双方进行合作事宜的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汇垠澳丰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北京首拓融汇,并终止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
7、北京首拓融汇承诺:若未能依约足额支付前述第 1-5 条中承诺的相应款项导致汇垠澳丰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包括财产保全、执行、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北京首拓融汇承担。
(二)《关于<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的主
要内容
回函方系汇垠澳丰,《关于<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一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调整《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将原《合伙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由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叁仟壹佰万元(¥31,000,000)调整为汇垠日丰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若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当年存在多收的管理费部分则按照下列计算方式返还,即:
汇垠澳丰当年应返还的管理费=(360-汇垠澳丰管理的实际天数(管理费付费之日至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之日的天数))/360*1100万元。
二、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二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减免汇垠日丰截至2019年7月13日应付未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32,000,000),即截至2019 年 7 月 13 日汇垠日丰仅需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且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按来函所述时间分三年支付。
三、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三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菅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计算)。
四、汇垠澳丰确认,除本函第五条所述情形外,在北京首拓融汇正常持有粵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筒称“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期间未出现《合作协议》项下的违约且未违反来函中承诺内容的情况下,汇垠澳丰不可单方撤销上述第一至第三条相关内容。
五、在汇垠澳丰持有汇垠日丰合伙企业份额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汇垠澳丰有权撤销上述第一至第三条中的全部内容(撤销自北京首拓融汇收到汇垠澳丰发出的书面撤销函之日起生效),且有权依据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承诺的内容向北京首拓融汇追偿,具体情形如下:
1、北京首拓融汇不再持有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
2、北京首拓融汇持有的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权益(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权限因违反信托计划而导致被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通过司法途径冻结;
3、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约履行来函中的承诺事项;
4、因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导致该协议被解除。
六、若因出现上述第五条中情形导致汇垠澳丰撤销本函中第一至第三条内容的,则汇垠澳丰仍将按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的标准向汇垠日丰收取管理费。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转让方”)、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20年1月6日在广州签署。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是《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6YCXTJ6003,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初始信托资金为71,700万元整,持有优先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初始信托资金为143,300万元整。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受托人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转让日期
1、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2、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自转让一般或优先信托受益权之后,即向北京首拓融汇出让了一般或优先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全部权利与义务,在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完对应的全部转让款项后,该信托财产的任何权益和责任即由北京首拓融汇享有。
3、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期为2020年1月6日,在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即取得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一般信托受益权,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应积极配合北京首拓融汇在受托人处办理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
4、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期为资金信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若有)约定的信托计划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需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将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在优先信托受益权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即取得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的所有一般信托单位和优先信托单位,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应积极配合北京首拓融汇在受托人处办理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总价款及责任
1、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上述一般信托受益权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壹元(小写:1.00元),在双方正式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当日,北京首拓融汇支付上述价款。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上述优先信托受益权总价款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及预期收益,在信托计划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支付上述价款,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优先信托资金本金: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为143,300万元,2018年12月29日起(含)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为1,174,470,24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柒仟肆佰肆拾柒万零贰佰肆拾柒元整)。
预期收益(优先信托资金预期收益=固定预期收益+超额预期收益):
(1)固定预期收益:计算时间自2019年6月30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固定预期收益率按6.75%/年进行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优先信托固定预期收益=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6.75%/360。全部固定预期收益的支付时间均为到期一次性支付。
(2)超额预期收益:超额预期收益=max{2%*(到期日信托资产净值(扣除税费)-优先信托本金余额-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预期收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的补仓资金),0}。支付时间到期一次性支付。
若北京首拓融汇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受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则北京首拓融汇需每自然日按需受让的优先信托受益权对价为基数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0.10%/日的违约金,且北京首拓融汇持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归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有,一般受益人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同时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北京首拓融汇继续履行支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责任。无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采取何种方式对信托计划进行处置,北京首拓融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承担受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优先受益权的责任进行抗辩。
(四)税费承担
1、双方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双方各自承担其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正常行使权利或正常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的费用)。
(五)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陈述、保证与承诺
1、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已就本次交易通过了内部审批程序并已获得相关充分授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对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其他合同的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承诺其合法拥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其与原一般信托受益权人之间就该一般信托受益权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3、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承诺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不存在任何包括质押在内等担保的情形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信托收益权受让方完全、合法拥有其所有权的情形。
4、在北京首拓融汇分别支付完成一般及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应积极配合北京首拓融汇在受托人处办理一般及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非仅因北京首拓融汇原因造成转让登记延迟办理的,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北京首拓融汇已实质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抗辩。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6、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承诺已向北京首拓融汇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已知的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六)北京首拓融汇陈述、保证与承诺
1、北京首拓融汇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保证合法经营。
2、北京首拓融汇已就本次交易通过了内部审批程序并已获得相关充分授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对北京首拓融汇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其他合同的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北京首拓融汇在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前,已详细阅读与《资金信托合同》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
4、北京首拓融汇承诺已对《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计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作为该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5、北京首拓融汇保证履行《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6、北京首拓融汇保证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若有)支付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指定的账户。
(七)信托受益权的变更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需将一般受益权转让款项划款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指定账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在收到受益权转让款项后,由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和北京首拓融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原件,受托人凭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办理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北京首拓融汇名下,北京首拓融汇享受《资金信托合同》赋予的一般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原一般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托财产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计划指令权)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一般受益人的义务。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北京首拓融汇需按协议约定期限和条件,按时将全部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划款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指定账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在收到全部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后,由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和北京首拓融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原件,受托人凭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信托单位转让申请》办理信托单位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北京首拓融汇名下,北京首拓融汇享受《资金信托合同》赋予的优先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的所有优先信托单位、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原优先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托财产)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优先受益人的义务。若北京首拓融汇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将全部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划款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指定账户,则北京首拓融汇持有的所有受益权均归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有,北京首拓融汇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在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指定账户后,如因不能归责于北京首拓融汇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未能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将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致使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优先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支付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应于收到该等信托收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信托收益足额转付给北京首拓融汇。
(八)保密
各方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及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受托人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方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有关的披露。
本条的规定对双方以及其雇员的约束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不可抗力
1、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2、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十)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十一)合同的解除
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双方可以解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十二)违约责任
1、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违反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违反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中的各种陈述、保证和承诺的,视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违约,北京首拓融汇有权解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要求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关联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
2、北京首拓融汇违反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违反北京首拓融汇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中的各种陈述、保证和承诺的,视为北京首拓融汇违约,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解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北京首拓融汇需承担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
(十三)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四)合同的生效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他事项
1、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他条款。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3、各方确认,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已经获得合法的相应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壹式陆份,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贰份,北京首拓融汇贰份,另外贰份用于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用。
五、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般受益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20年1月6日在广州签署。
第一条 原《信托合同》第四条现修改为:
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的到期日为2023年6月30日,若因监管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需提前到期的,协议各方需积极协商,信托计划到期时(含提前到期),一般受益人需提前10个交易日(变现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全部变现,受托人需协助一般受益人提前10个交易日(变现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全部变现。信托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但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或信托财产已变现但未能以货币现金方式满足优先信托资金及其预期收益退出的,由一般受益人追加补仓资金以满足优先信托资金及其预期收益的退出。
信托计划到期(含提前到期)且一般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法在到期日前通过追加补仓资金或受让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份额等方式,及时完成优先委托人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全额退出,则一般受益权的指令权归属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需按照优先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置,且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二条 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第11.3.2、11.3.3、11.3.4、11.3.5、11.3.6、11.4条现修改为:
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前(不含签署之日),原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11.3.2 初始交易时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在汇垠日丰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本计划参与融钰集团股权协议转让所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若T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的股票均价(设为X元/股)或前一日收盘价格(设为Y元/股)的孰低值,低于本次协议转让约定的成交价格10.75元/股,则受托人要求一致行动人在T+3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该部分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中。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奥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
须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0.75元-P)*20000万股。P=min{X,Y}
11.3.3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预警参考线【0.90元】(含)且高于止损参考线【0.85元】(不含)时,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一般委托人发出投资风险警示,提示预警风险并准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解禁期内,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预警参考线【0.90元】(含)且高于止损参考线【0.85元】(不含)时,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一般委托人发出投资风险警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3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3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11.3.4 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一般受益人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情况。
11.3.5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限售期内,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止损线0.85元之上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准备增强信托资金;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1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1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当T+1日15:0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解禁期内,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止损线0.85元之上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准备增强信托资金;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1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1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当T+1日15:0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11.4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退还
在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1.0000元时,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返还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0元(含)。受托人在收到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预留银行账户内。受托人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含签署之日),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一般受益人需向信托计划追加【18,812】万元增强信托资金,该笔增强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若一般受益人未按本协议约定追加【18,812】万元补仓资金,专项用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应分配但未分配的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则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三条 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现修改为:
13.1受托人仅以扣除包括信托报酬在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若有)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2017年9月29日(含),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6.9%/年(自优先资金汇入信托募集户之日开始计算收益)。
自2017年9月30日(含)起,至2019年6月30日,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按6.75%/年进行每日计提并按年支付。
自2019年6月30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按6.75%/年进行每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且优先委托人额外享有超额收益,超额收益= max{2%*(到期日信托资产净值(扣除税费)-优先信托本金余额-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预期收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的补仓资金) ,0}。
特别提示: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如本信托项下实际信托收益不足依据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收益为限分配信托收益。
在此期间信托专户内的现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由一般受益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费用的支付以《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13.2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
13.3 受托人在收到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的资金后,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向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计划每满1年时,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元×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360×信托计划每满一年对应期间的实际天数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信托预期收益享有固定预期收益和超额预期收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固定信托利益=1 元×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360×存续天数
存续天数指上一次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应支付之日(不含)至本次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含)的存续天数。
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 max{2%*(到期日信托资产净值(扣除税费)-优先信托本金余额-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预期收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的补仓资金) ,0}。
信托计划利益在分配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后,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13.4.3剩余全部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本金、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优先受益人超额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归一般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分配。
13.5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以现金状态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一般受益人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与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差额进行补足,一般受益人也可指定第三方进行差额补足。若一般受益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无法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则一般级受益权的指令权归属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需按照优先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置,且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四条 原《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现修改为:
22.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北京首拓融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垠日丰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控制权变更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控制权变更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控制权收购双方未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合作协议及《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需确保其或汇垠日丰在2021年7月13日前分三期向汇垠澳丰合计支付3,000万元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且需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1,100万元管理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按照合作协议及《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约定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及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1,550万元管理费(含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的第一期)。
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一般信托受益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元,且在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后需于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追加18,812万元的增强信托资金;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优先信托受益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117,447.0247万元及预期收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1元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及18,812万元增强信托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本企业自有及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北京首拓融汇无法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中相关协议约定的款项,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将以合法的自有及自筹资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向北京首拓融汇增资、提供借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北京首拓融汇具备支付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款项的能力。前述资金来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
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将严格按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执行。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法定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本公司未来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已做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本人未来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永磁开关及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大数据精准数字营销以及广告代理服务,提供企业监管、数据分析应用软件及信息化全面解决方案,以及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上市公司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华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信通”)从事保理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为产业投资和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的情况。
根据融钰华通及融钰信通出具的说明,2019年1-6月,融钰华通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为6.58万元,占融钰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10%,亦未拓展新业务;此外,受宏观环境及因防范金融风险及降杠杆等监管政策持续深入影响,融钰信通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仅为维护原有存量业务,未拓展新业务,保理业务产品2019年1-6月收入为588万元,占融钰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69%。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融钰华通及融钰信通仅维护原有的存量业务,未来亦将不再拓展新的业务。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鉴于本公司控制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远大于上市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下同)该部分业务,且根据上市公司之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该部分业务主要系维护原有的存量业务,未来亦拟不再拓展新业务。因此,本公司控制企业对于上市公司上述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但对于上市公司拟新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为解决前述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需要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向本公司发出明确说明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直接/间接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已做出如下承诺:
“鉴于本人控制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规模远大于上市公司该部分业务,且根据融钰华通、融钰信通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子公司融钰华通、融钰信通该部分业务主要系维护原有的存量业务,未来亦拟不再拓展新的业务。因此,本人控制企业对于上市公司上述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但对于上市公司拟新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为解决前述潜在同业竞争,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需要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并向本人发出明确说明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直接/间接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1、2018年7月,融钰集团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方)借款1.3亿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并于2019年6月进行了展期,展期期限为12个月。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9年9月,融钰集团向北京首拓融汇(贷款方)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放款之日起90个自然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融钰集团相关款项已偿还。
3、2019年6月,融钰集团向晟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方)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融钰集团相关款项已偿还。
4、2019年8月,融钰集团向北京润海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方)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融钰集团相关款项已偿还。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在严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已做出如下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本人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解直锟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在严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不存在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融钰集团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融钰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3,612.71 15,517.73 16,469.26
其他应收款 35,905,129.58 2,000.00 2,000.00
其中:应收利息 735,317.14 - -
流动资产合计 35,918,742.29 17,517.73 18,469.26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 30,000,000.00 30,000,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30,000,000.00 30,000,000.00 30,000,000.00
资产总计 65,918,742.29 30,017,517.73 30,018,469.2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35,167,812.43 - -
应交税费 170,707.78 - -
其他应付款 901,581.43 300,000.00 300,000.00
其中:应付利息 601,581.43 - -
流动负债合计 36,240,101.64 300,000.00 300,000.00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负债合计 36,240,101.64 300,000.00 300,000.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30,000,000.00 30,000,000.00 3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 -321,359.35 -282,482.27 -281,530.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9,678,640.65 29,717,517.73 29,718,469.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678,640.65 29,717,517.73 29,718,469.2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5,918,742.29 30,017,517.73 30,018,469.26
注: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己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3772
号审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一、营业收入 - - -
减:营业成本 - - -
税金及附加 18,290.12 - -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280.00 - -
财务费用 19,306.96 951.53 1,402.54
其中:利息费用 1,269,393.86 - -
利息收入 5,080,666.85 48.47 -
资产减值损失 - - -
加:其他收益 - - -
投资收益 - - -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 - -
资产处置收益 - - -
二、营业利润 -37,877.08 -951.53 -1,402.54
加:营业外收入 - - -
减:营业外支出 1,000.00 - -
三、利润总额 -38,877.08 -951.53 -1,402.54
减:所得税费用 - - -
四、净利润 -38,877.08 -951.53 -1,402.5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 -38,877.08 -951.53 -1,402.54
少数股东损益 - - -
注: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己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3772
号审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8.22 48.47 56.7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8.22 48.47 56.7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4,501,983.24 1,000.00 3,469.3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4,501,983.24 1,000.00 3,469.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501,905.02 -951.53 -3,412.5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 - -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 - -
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 - - -
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 - - -
的现金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79,300,000.00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9,300,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44,132,187.57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 667,812.43 - -
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4,800,000.0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500,000.00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 - -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05.02 -951.53 -3,412.54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5,517.73 16,469.26 19,881.8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3,612.71 15,517.73 16,469.26
注: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己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3772
号审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悦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
顾翀翔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东 黄梦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决定;
4、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汇垠澳丰出具的复函、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首拓融汇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审计报告及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
15、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17、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地点
(一)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保利国际广场T1-2703A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
电话:010-85660586
传真:010-85660586
联系人:尹宏伟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联系人:董光启、陈东、黄梦丹、顾翀翔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悦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吉林省吉林市
地
股票简称 融钰集团 股票代码 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
人名称 人注册地 院3号楼2层C-0021房间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人是否为上市 注:本次权益变动为间接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 公司实际控制 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东 化 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对境内、 人是否拥有境
境外其他上市 是√ 否□ 内、外两个以 是□ 否√
公司持股5%以 上上市公司的
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式 继承 □ 赠与 □
(可多选) 其他 √(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
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
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数量:200,000,000;变动比例:23.81%
动的数量及变 注:通过控制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否(已出具相关承诺函)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否□(已出具相关承诺函)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否√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否□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否□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否√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此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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