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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028
致: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吕丹丹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20年2月12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2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国栋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公司45,950,39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持有公司20,899,55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11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共计66,849,955股,占公司总股本144,614,400股的46.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公司45,950,39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持有公司20,899,55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1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号 内容 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
1 尚未解除限售 66,563,895 99.57% 286,060 0.43% 0 0% 是
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2)本次审议的议案中,关联股东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序 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号 内容
关于回购注销部
1 分已授予但尚未 5,847,373 95.34% 286,060 4.66% 0 0%
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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