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及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建军先生、刘郁女士为公司申请银行及融资机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建军先生、刘郁女士为公司向银行及融资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支持公司经营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减少融资成本,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郁女士、张魁先生拟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拓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子公司超频三(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境外子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利于促进其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惠州超频三仍共同持有超频三(国际)100%股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林平 吴小员 宫兆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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