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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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01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及延期召开的通知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2月12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86,279,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757%,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43.82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86,279,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757%,占扣除已回购至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43.8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021,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15%,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4.0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21,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15%,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4.0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0.0000%。
    
    8、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三)》;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四)》;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7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裴士俊律师和蒋晨昊律师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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