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达成《和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海华鼎”)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议案《关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和解协议的达成及顺利实施有利解决公司与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保障公司债权,维护公司利益。《和解协议》涉及的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
司收回欠款,避免形成坏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和解协议》中涉及偿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允。
三、本次达成《和解协议》所涉及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
马元驹 狄瑞鹏 钟扬飞 童成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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