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有必要的
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在此情形下,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
份,有利于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使用自筹资金最低不低于3,0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占
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吉海 耿成轩 朱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