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
通保理”)开展针对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可缩短
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有
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二、关于公司为沃特玛融资租赁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沃特玛”)与翔龙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
于增加沃特玛信用评级,降低其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上述担保内容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对经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对外担保事项部分内容的议案》的部分内容进行再调整,主要是为了利
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保证公司融资事宜的顺利实
施,不涉及变更担保对象及担保金额的情况,对原担保事项不构成实质性的变更。本
次调整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部分内容符合公司融资事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调整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萍 李 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