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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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West Beijing R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

登记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尚都

国际中心 A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01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01 月 25 日下午 15:

00 至 2018 年 01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持有公司股份 166,819,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5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

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8%。综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 名,

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66,829,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5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4,4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04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为 2 人,代表公司股

份 263,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0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8%。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提名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6,819,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94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2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6.34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6568%。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闲置自有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6,819,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94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2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6.34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6568%。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闲置募集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6,819,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94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2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6.34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6568%。

4. 《关于修改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6,819,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94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2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6.34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 0%;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6568%。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吴小亮

________________

宋红畅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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