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远君兴农业发展中心增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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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远君兴农业发展中心增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18)山鑫非诉字第 005 号
致:招远君兴农业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招远君兴
农业发展中心(下称“君兴农业”或“增持人”)委托,指派本所张志刚律
师、吴威律师就君兴农业增持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份的相关事宜(下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君
兴农业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核查意见。
2、君兴农业已向本所保证,君兴农业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法
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增持人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包括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情况、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法律意见作为君兴农业本次增持股份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5、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君兴农业增持公司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君兴农业目前持有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03 月 21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68516522271X4),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住所为招远市金岭镇埠上,
法定代表人为杨君敏,注册资金为 412.65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85 年
02 月 09 日,经营期限自 1985 年 02 月 0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农作物
的种植;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矿石及金精矿粉购销;
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花卉、苗木种植;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农产品、谷物、
豆类及薯类、食用菌、蔬菜、水果、粮食、肉、禽、蛋、水产品、其他农
牧产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煤炭及制品、金属制品、金属
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化危品)、金精矿粉、矿产品、金银制品、油脂及油
料作物、橡胶、木材、木浆、纸浆、棉、麻、饲料、化肥、不再分装的包
装种子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君兴农业现行章程中关于经营期限的规定、君兴农业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止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君兴农业不存在法律、法律及其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终止的情
形。
(二)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等网络公开查询信息平台,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增持人君兴农业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增持人本次增持前的持股情况
经查验,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为 1,263,390,000 股,君兴农业持
有公司股份 416,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4%。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
公司价值的认可,君兴农业计划自 2017 年 1 月 26 日增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
竞价和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
式适时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的股份。同时,君兴农业承诺在
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君兴农业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增持人于本次增持期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9,090,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1%,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持
有公司股份 435,250,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增持人确认并经本所查验公开
披露信息,在本次增持实施前 6 个月及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未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 6 个月内增持人将不会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增持人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
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
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
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确认,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持有
公司股份 416,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4%。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
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435,250,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增持人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1%,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符
合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 日发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公告了增持人
及持股情况、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人承诺以及其他说明
等事项。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发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公告了增持人
增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后续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的合法性、
增持人承诺以及其他说明等事项。
公司拟披露《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
届满的公告》,对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增持人持股情况
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学信
经办律师:张志刚
吴 威
签署时间: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