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8-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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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保荐代表人姓名 马倬峻、赵麟

联系电话 021-20655588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6 号大街 68-1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 602 号

法定代表人 华建飞

联系人 杨烈生

联系电话 0571-63167793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

券”)作为杭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聘请了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保荐机构,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华林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持续督导

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1

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聘

请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华金证券签订了《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协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因此,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国金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持续督

导工作由华金证券承接,并由保荐代表人马倬峻先生和赵麟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

作。

华金证券作为杭电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2017

年度杭电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杭电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

2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4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情形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经 核 查 , 公 司 或 相 关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 2017 年 度 无违

5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法 违 规 、违 背 承 诺等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项

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人

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

6 员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所 发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并

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 司 已 建 立 并 有 效 执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行相关制度、规则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 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8 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对 外担

行相关制度、规则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 度, 公 司 已 建 立 并 有 效 执

9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 并 有 充 分 行 相 关 制 度,向 上 海证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文件

3

交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

重大遗漏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10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不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所报告的事项

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11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所报告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上市公司和相关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际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控制人能够履行相关承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持 续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关

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 披露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14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 督 促 上市 公 情况 ,公 司 不 存 在 应 披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4

实不符的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

15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相应工作计划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可 能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6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保 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或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等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司 严 格 按照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及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的

18

情况等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资金

5

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杭电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电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杭电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倬峻 赵 麟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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