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泰胜风能装备有
限公司、新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上述全
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合作,充分利用银行所提供的各种融资工具,为其自身
独立、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保障。上述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
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二、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使用自有资金为全资子公司蓝岛海工提供最高
额度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150,000,000.00)的财务资助(通过借款方式)事项
进行展期,可以继续促进蓝岛海工后续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加快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
略布局。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
金向蓝岛海工提供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方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
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7,000 万元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7,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且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
动使用。
四、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
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或等额外币)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滚动使用。
五、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
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
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事项。
独立董事:葛其泉、金之俭、祁和生、李苒洲、温从军
2018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