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65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6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威先生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1人,代表股份
844,608,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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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842,619,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9%;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1,988,5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7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赵威先生、张健先生,监事王世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董剑平
先生、熊为民先生、吴斌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盛武先生及
闫倩倩女士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涉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466,139,241 股股份依法回避表
决。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新洲矿业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990,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3%;反对 1,42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弃
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347%;
反对 1,427,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957%;弃权 5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97%。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建新集团履行新洲矿业资产注入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欧布拉格铜矿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931,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6%;反对 1,516,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6%;弃
权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0,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627%;
反对 1,516,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360%;弃权 2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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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建新集团履行欧布拉格铜矿资产注入
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将建新集团变更金德成信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977,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9%;反对 1,435,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2%;弃
权 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7,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011%;
反对 1,435,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628%;弃权 56,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62%。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建新集团变更金德成信资产注入时间,即
建新集团将于 2022 年底前完成金德成信资产注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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