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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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接受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本所邹盛武、闫倩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召开,会议由

1

董事长赵威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1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844,608,2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26%。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37 名,代表股份 1,988,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4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年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新洲矿业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

2

会审议的议案》;

2、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欧布拉格铜矿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变更金德成信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8,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

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3

1、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新洲矿业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990,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093%;反对 1,42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72%;弃权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2、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豁免履行欧布拉格铜矿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931,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36%;反对 1,516,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06%;弃权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3、审议《关于将建新集团变更金德成信资产注入承诺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977,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059%;反对 1,435,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92%;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

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邹盛武:

闫倩倩: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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