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配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
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配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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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