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公司放弃此次开发晶增资优先认缴权,主要是出于优化开发晶股权结构的目
的,加快开发晶上市进程,提升公司未来资本溢价收益。同时,开发晶通过增资
扩股较快地获得大量资金,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有利其快速发展和壮大规模,
且本次增资价格合理,增厚了公司对外投资净值,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
同意公司放弃此次开发晶增资优先认缴权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的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交易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且该事项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2018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系其生产及经营发展所需,公
司为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
常运营。我们认为:被担保的子公司、孙公司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
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孙
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 1,000,000 万元的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
度预计合计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孙清焕先生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
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孙清焕先
生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