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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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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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乌鲁木齐市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85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8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9.9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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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累积投票)
1.01 选举何开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 选举岳亚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3 选举杨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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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选举王继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累积投票)
2.01 选举孟亚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2 选举唐立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3 选举于成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850,00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3.01 选举魏景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326%,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62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8.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4.503%。
4、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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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59,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326%,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62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7%;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5,625,0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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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魏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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