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5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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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

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7、公司实施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这两个

指标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公司 2014—2016 年平均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0%、30%,或以公司 2014—2016 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2020 年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的公司考核条件。其中,“净利润”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和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

全性高的保本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71,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1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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