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
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7、公司实施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这两个
指标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公司 2014—2016 年平均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0%、30%,或以公司 2014—2016 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2020 年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的公司考核条件。其中,“净利润”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和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
全性高的保本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71,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