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10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出售后
公司继续为项目公司现有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1)经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站项目公司与远东国际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起租日后起 5 年。
2016 年 8 月,公司与远东租赁签订 IFELC16D29J5TM-U-02《保证合同》,为
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 222,222,222.22 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自起租日后起 5 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融资租赁
55,556,361.08 元。
(2)经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站项目公司与远东国际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起租日后起 5 年。
2017 年 6 月,公司与远东租赁签订 IFELC17D290Z5H-U-04《保证合同》,为
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 14,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期限自起租日后起 5 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融资租赁
20,000,000.01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融资租赁本金 75,556,361.09 元,剩余融资
租赁业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为该等剩余融资租赁业务合计
286,665,861.13 元的保证担保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上述担保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资产出售
(详细内容见公司《关于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
告》)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电站项目公司股权。公司继续为其现有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担保,仅为对已有担保在担保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项目公司现有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
司拟在本次资产出售交割日后继续为电站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3、本次继续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镇商业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辉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17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光伏系统工程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光伏系统工程配件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
上述项目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公司资产出售前上述电站项目公司为公司全资
孙公司,出售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其股权。
(二)项目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兴义中弘的资产总额为 54,872.67 万元,负债总
额为 33,736.54 万元,净资产为 21,136.13 万元。2017 年 1-10 月实现收入为
3,917.52 万元,净利润为 874.4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相关说明
为切实避免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天津富欢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富欢”)在《关于【兴义市清水河 70MWp
光伏发电项目】之项目转让及承债清偿协议》中约定,天津富欢承接原属公司的
针对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费用。承接方式为承接名义利率部分相关利率(即实际
利率),天津富欢和公司将会同融资租赁方共同签署新的《融资租赁协议》,与此
同时,配合公司解除公司及其关联方就原融资租赁所进行的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延续担保在《关于【兴
义市清水河 70MWp 光伏发电项目】之项目转让及承债清偿协议》中已明确,风险
可控。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对已有担保协议在担保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后的协议约定期限内
继续为上述电站项目公司的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拟出售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
权,但公司将在交割日后继续为上述电站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义务。
上述担保事项审批程序合规,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该项担保
的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资
产出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为上述拟出售的电站项目公司的现有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继续为拟出售的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继续为
上述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 136,989.61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5%。其中,公司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责任的余额为 2,500 万元, 占 2016 年度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本次
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仍为 136,989.61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5%。其中,公司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责任的余额为 2,500 万元, 占 2016 年度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
本公司和子、孙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没
有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