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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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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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1

法律意见书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亚泰中心 6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与《会议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及

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

2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及其投票情况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236,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48,233,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34%;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3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继勇

代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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