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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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17-37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发行人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了其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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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
现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发
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关联股东对相关议
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
(四)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核发了《关于核准海能达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4 号),核准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8,262,411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
月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为本次发行所签署的相关协议
(一)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清州和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分别与发行对象
陈清州和招证资管-海能达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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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进行了修订,并相应修改了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分别与陈清州和招证资管-海能达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新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且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前
述股份认购协议均已生效。
三、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一)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对象确定为陈清州与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1.陈清州
陈清州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清州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2.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
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
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对调
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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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根据上述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设立后将全额认购“招证资管-海能达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并委托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并就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与招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已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二)发行过程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1 月 24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次非
公开发行对象陈清州、招证资管-海能达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发送了《海能达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2:00 前将认购资金汇至国信证券指
定账户。
2.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
4842001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
行对象的申购资金为 753,486,335.52 元。
3.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
4842001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止,发行人收到发行对
象 以 现 金 认 购 的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753,486,335.52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15,865,344.3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总募集资金净额为 737,620,991.21 元。其
中,计入股本 66,798,43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70,822,557.21 元;
变更后公司股本为 1,814,782,691.00 元。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
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价格为 11.3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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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2017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745,818,7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11.28 元/股。
(四)发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为 66,798,434 股。
其中,陈清州认购数量为 34,563,246 股,招证资管-海能达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认购数量为 32,235,188 股,符合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和《关于核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804 号)的要求。
(五)锁定期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全部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发行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产品份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
决议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
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
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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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