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因本次资产置换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资产置换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资产置换事项的方
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资产置
换事项的方案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资产置换事项减少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资
源,优化公司资产,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的合并报表将发生变动,林州重机
铸锻有限将会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
的整体安排。
2、关于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意见
本次收购成都天科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55.0412%股权事项的
审计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收购事项。
3、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新总经理事项的意见
经审阅郭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处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
郭钏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规定,其任职资格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郭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4、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事项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我
们认为: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
备相应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
求,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郭日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并将补选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