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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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因本次资产置换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资产置换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资产置换事项的方

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资产置

换事项的方案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资产置换事项减少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资

源,优化公司资产,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的合并报表将发生变动,林州重机

铸锻有限将会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

的整体安排。

2、关于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意见

本次收购成都天科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55.0412%股权事项的

审计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收购事项。

3、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新总经理事项的意见

经审阅郭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处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

郭钏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规定,其任职资格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郭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4、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事项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我

们认为: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

备相应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

求,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郭日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并将补选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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